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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幣搶劫案引發思考 司法認定比特幣爲財產
加密資產與刑法:一起特殊的比特幣搶劫案
近年來,加密貨幣如比特幣、以太幣等逐漸進入大衆視野。這些數字資產雖然表現爲代碼和數據,但因其獨特的價值、可轉讓性和獨佔性,實際上具備了財產的本質特徵。在中國,雖然相關政策禁止將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使用或進行炒作,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將其視爲"特定虛擬商品"或"數據型財產"。
在刑事司法領域,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,主要集中在詐騙、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類型。然而,直接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並不常見。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((2022)贛09刑終9號)因其獨特性和復雜性,成爲了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,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。
案情概述: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
2021年5月,因炒幣虧損的賴某得知彭老師擁有至少5個比特幣(當時每個約值25.5萬元人民幣),萌生了搶劫的念頭。他通過網路招募同夥,向某主動加入。兩人在宜春會面並入住酒店,制定了詳細的搶劫計劃:準備召集至少4人,由賴某以投資爲由約見目標,其他人負責控制和索要比特幣帳戶密碼。
爲實施計劃,賴某甚至準備了尼龍扎帶,並繼續聯繫其他潛在同夥。然而,警方根據線索提前介入,在5月11日下午將兩人當場抓獲,犯罪計劃尚未付諸實施就被終止。
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,分別判處賴某三年、向某一年有期徒刑。二審法院則認爲案件屬於搶劫預備階段,未造成實際損失,且對比特幣價值的認定存在爭議,最終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,向某九個月,顯著減輕了刑期。
搶劫比特幣構成搶劫罪的法理分析
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: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《刑法》意義上的搶劫罪?法院的生效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。
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,但它具備交換性、可轉讓性和現實市場價值,符合"廣義財物"的管理可能性、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三大特徵。二審法院引用了相關政策文件,將比特幣定性爲"特定的虛擬商品"和受法律保護的"數據型財產"。因此,搶劫比特幣與傳統搶劫現金或實物在本質上並無區別,同樣侵害了他人的財產利益。
雖然本案中犯罪行爲尚未實施,但被告人已經準備工具、制定詳細計劃,構成了搶劫罪的預備犯。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,但給予了減輕處罰。
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考量:財產價值認定是關鍵
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中,除了行爲方式,財產價值的認定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據。然而,如何準確估算加密資產的價值,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題。
一審法院以案發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爲基礎,認定案件屬於"數額特別巨大",從重判決。但二審法院提出了不同觀點:首先,案件未進入實施階段,沒有實際獲取財物;其次,國內缺乏合法的比特幣交易市場,價格認定標準不明確;最後,搶劫罪的定罪應以實際搶得數額爲依據,而在預謀階段難以準確界定價值。
二審法院強調,對虛擬貨幣等加密資產的價值評估應遵循"損失填平"原則,即以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。具體可參考以下因素:
法院還指出,盡管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,但並未禁止個人持有和轉讓。因此,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當得到法律保護。
最終,二審法院決定不以"數額巨大"加重處罰,而是綜合考慮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、手段和現實風險,對兩名被告人作出了相對從輕的判決,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理性和審慎態度。
結語: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
本案的裁判不僅爲涉及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提供了指導,也明確傳達了一個信息: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。
在現行法律框架下,盡管比特幣等加密資產不具備貨幣屬性,但其財產價值已獲得明確承認。無論是通過詐騙、盜竊、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,還是敲詐勒索、暴力搶劫,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侵害行爲,都將按照財產類犯罪處理。
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,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可能會呈現更加多樣化的趨勢,這將給司法機關帶來新的挑戰。未來,法律需要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、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,建立更加統一、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。同時,專業人士也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加密領域的知識,以更好地應對相關法律問題。
可以預見,加密資產將越來越多地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,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,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