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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法院認定BTC和ETH爲商品 深度剖析加密貨幣監管新趨勢
加密貨幣監管的法律定位: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的商品屬性認定
1. 引言
加密貨幣作爲新興資產類別,其法律地位和監管框架一直是熱議焦點。加密貨幣的匿名性、去中心化特性以及跨境流通便利性,使其與傳統金融資產有本質不同,給現有法律體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。
美國作爲全球金融監管的領頭羊,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和方法對全球市場具有重要示範效應。CFTC v. Ikkurty案的判決,不僅對特定加密貨幣進行了法律定性,更是對加密貨幣市場監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。法官Mary Rowland的判決指出,BTC和ETH作爲商品,應受到CFTC的監管,這一觀點引起了廣泛討論。
然而,這一判決並非孤立事件。此前已有多個案例涉及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問題,如SEC v. Telegram案中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某些加密貨幣視爲證券,要求其遵守證券法規定。這些案例共同構成了美國法院對加密貨幣監管邏輯的框架,反映出美國法院面對新興金融工具時的審慎態度和創新思維。
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等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,探討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理念。通過對CFTC v. Ikkurty案以及相關判例的梳理,本文將揭示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上的考量因素,包括加密貨幣的功能性、交易方式、市場參與者行爲等。同時,本文也將從經濟學、金融學和法學的多維視角,對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進行綜合評估,以期爲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提供更全面的思考。
在此基礎上,本文還將對加密貨幣監管的潛在影響進行前瞻性分析,包括對市場參與者、金融創新以及全球金融監管格局的影響。最後,結合對現有判例的深入解讀和理論分析,本文將提出對加密貨幣法律定位的觀點,旨在爲加密貨幣的健康發展和有效監管提供參考。
2. 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與各方觀點
2.1 案件背景、事實
Sam Ikkurty通過其創立的Ikkurty Capital,自稱爲"加密貨幣對沖基金",承諾以專業資產組合管理爲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。Ikkurty利用網路平台和交易展會積極招募投資者,並聲稱能夠提供每年15%的穩定回報。然而,法院調查發現,Ikkurty並未向投資者提供承諾的淨收益,而是通過類似龐氏騙局的模式,使用新投資者資金支付給早期投資者。
2024年7月3日,美國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法官Mary Rowland對CFTC的投訴作出了全面支持的簡易判決。判決認定Ikkurty及其公司違反了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的相關規定,包括未註冊經營等多項違法行爲。法院還指出,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坊之外,OHM和Klima這兩種加密貨幣也符合商品的定義,屬於CFTC的管轄範圍。CFTC尋求對投資者的賠償、非法所得的退還、民事罰款、永久性的交易和註冊禁令,以及對Ikkurty及其公司未來進一步違反CEA和CFTC法規的永久性禁令。此外,判決還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過8300萬美元的賠償金和360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退還。法院同時發現被告通過碳補償計劃不當挪用資金。
Ikkurty在社交媒體上表達了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意向,並在其網站上發起了捐款活動,以籌集上訴所需的資金。
2.2 CFTC v. Ikkurty各方觀點概述
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在沒有適當註冊的情況下,非法募集了超過4400萬美元的資金,投資於數字資產和其他工具,並運營了一個非法的商品池。CFTC主張根據商品交易法(CEA)的定義,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屬於"商品"。CFTC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先例,證明這些加密貨幣符合商品的廣泛定義。CFTC還指出Ikkurty及其公司作爲商品池運營商(CPO),未在CFTC註冊,違反了CEA的規定。
Ikkurty則爭辯稱其沒有交易CEA覆蓋的商品,他們所涉及的是"包裝比特幣"和其他加密貨幣,這些不應被CFTC監管。Ikkurty質疑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,認爲CFTC的主張超出了其法定權限。Ikkurty認爲其沒有作爲CPO進行實際的商品交易,因此不應被視爲CPO。
法院最終確認了CFTC的立場,認爲涉及的加密貨幣屬於CEA定義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了欺詐行爲。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爲CPO,未在CFTC註冊,違反了CEA的規定。法院授予CFTC總結性判決,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賠償和非法所得的沒收。
本案中,法院的簡易判決命令不僅確認了CFTC對以太坊作爲商品的管轄權,而且還明確表示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等加密貨幣均屬於CFTC的管轄範圍。這一裁決爲CFTC在加密貨幣市場的反欺詐行動提供了法律支持,並且可能會影響未來的法院裁決和監管方法。
3. 相關案例中法院的觀點、邏輯及其分析
3.1 相關案件
3.1.1 CFTC訴McDonnell案
在CFTC訴McDonnell案中,法官Jack B.Weinstein在2018年裁定比特幣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監管的商品。該案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指控,法官裁定CFTC有權監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。這一裁決確認了CFTC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權力,並爲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和市場操縱行爲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案件中,Patrick McDonnell及其公司CabbageTech Corp. d/b/a Coin Drop Markets被指控運營了一個欺詐性的虛擬貨幣交易計劃。他們聲稱提供專業的比特幣和以太坊交易建議,但實際上卻未能提供所承諾的服務,而是將投資者的資金據爲己有。法院最終判決McDonnell和CabbageTech Corp.支付超過110萬美元的賠償金和民事罰款,並且禁止他們從事進一步的交易和註冊違規行爲。
3.1.2 CFTC訴My BigCoin案
在2018年,CFTC對My Big Coin Pay, Inc.及其創始人提起訴訟,指控他們通過一個未註冊的交易所進行欺詐性銷售,聲稱My Big Coin是一種"革命性的加密貨幣",而實際上並沒有實際的業務或投資價值。馬薩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. Zobel在2018年裁定,虛擬貨幣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該案件涉及My Big Coin(MBC)的欺詐行爲,法院認爲CFTC有權力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行爲進行起訴,並認爲MBC屬於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"商品",因爲存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期貨交易。
3.1.3 Uniswap集體訴訟案
2023年的Uniswap集體訴訟案中,投資者對Uniswap Labs及其創始人和相關風險投資機構提起訴訟,聲稱在Uniswap平台上購買的代幣存在欺詐行爲。然而,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2023年駁回對Uniswap的集體訴訟時,明確指出比特幣和以太坊是"加密商品",並非證券。
法官Failla在裁決中明確指出,以太坊(ETH)是一種商品而非證券。此外,法官還暗示Wrapped BTC(WBTC)也是一種商品,盡管沒有明確聲明。法官認爲,Uniswap作爲一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(DAO),其核心智能合約本質上不是非法的,且能夠合法執行類似於加密貨幣商品ETH和比特幣的交易。此裁決對DeFi項目具有重要意義,表明協議開發者不應爲第三方的不當行爲承擔責任。
總的來說,在美國,各州對比特幣(BTC)和以太坊(ETH)的分類和監管方法存在顯著差異。例如,伊利諾伊州法院的裁決將BTC和ETH視爲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數字商品,這一立場爲該州的加密貨幣監管提供了明確性。雖然,這種分類並不是全美統一的標準,其他州和聯邦政府可能有不同的立場和規定。例如,懷俄明州已經通過立法,明確將某些加密資產定義爲財產,並爲加密銀行和證券提供法律框架。但是,通過這些案例的分析,我們亦可以得出結論,美國法院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而非證券,這一立場對加密貨幣的交易、監管和市場創新具有重要意義。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發展,這些裁決將繼續影響着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市場參與者的行爲。
3.2 監管規定
3.2.1 SEC與CFCT的角色
SEC主要負責監管證券市場,包括股票、債券和其他投資合同。在加密貨幣領域,SEC通常將某些類型的加密貨幣視爲證券,並依據《證券法》進行監管。SEC主席Gary Gensler的立場,特別是他對以太坊(ETH)的看法,表明SEC可能將大多數加密貨幣納入證券法的監管範疇,特別是那些涉及投資合同的初始代幣發行(ICO)。這種分類對於確定加密貨幣的發行、交易和相關金融產品的監管要求至關重要。SEC的監管框架主要基於《證券法》中的Howey測試,用以判斷某種交易工具是否構成"投資合同",並因此被視爲證券。這一測試考慮了資金的投入、共同企業的存在、以及利潤預期主要來自他人的努力等因素。
相對地,CFTC則更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,依據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進行監管。CFTC的監管則側重於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,確保市場的公平和透明,一些法律案例也進一步強化了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力。一些法院支持CFTC的立場,認爲涉及的加密貨幣產品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,從而確認了CFTC對此類商品的管轄權。CFTC的監管框架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遵守特定的註冊和合規要求,包括資本、記錄保存和風險管理。
3.2.2 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定性的新影響
H.R.4763法案,全稱爲《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》(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),被普遍簡稱爲FIT21法案。這項立法是美國國會爲數字資產領域制定監管框架的重要嘗試。根據美國衆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的公告,FIT21法案在2024年5月22日獲得衆議院的通過,標志着美國在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監管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。
法案第101條第26項先對數字資產(digital asset)進行了定義,並列舉了排除情況。該條規定數字資產"是指任何可替代的數字價值表徵,可以完全由個人擁有和轉讓,無需依賴中介,並記錄在加密安全的公共分布式分類帳上"。但是數字資產並不包括任何票據、股票、庫存股、有價證券期貨、有價證券互換、債券、債權憑證、債務證明......任何看跌、看漲、跨期、期